时间: 2024-08-25 00:23:14 | 作者: 产品中心
5月20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北局发布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数据显示,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庞矿因涉嫌违反顶帮管理相关规定,未对安全设备做经常性维护、保养,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安全设施安装、使用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等,被责令改正,并被罚款共计35万元。
1.9216A采煤工作面轨道巷超前支护有一根单体液压支柱漏液,初撑力为0,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的90kN;
2.9216A采煤工作面第30、31支架工作阻力为23.2MPa、17.5MPa,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
3.未对陈龙的人员定位标识卡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2022年3月26日低电量情况下入井轨迹显示不全;
4.2022年3月31日0时19分至1时56分,井下无矿领导带班,当班带班矿领导未与工人同时下井;
5.9220轨道巷里段距离9216A联络巷下口挡风墙20米处顶板有1根锚索外露长度大约1米;
6.9200采区二期补轨道巷卡轨车处配电点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设施无法准确查询漏电跳闸事件顺序记录;
7.移动抽放泵站栅栏外甲烷传感器复电浓度设置为0.5%,不符合规范要求;
8.2022年2月7日,对9216A采煤工作面甲烷感器T1调校时,其控制回路的1140V生产电无电;
10.《火药库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锚杆排距700mm,现场实测该掘进工作面1处巷帮锚杆排距为1000mm。
上述行为违反了《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合并被罚款人民币35万元整。
同时,陈永现,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庞矿东井井长,因涉嫌违反顶帮管理相关规定、未对安全设备做经常性维护保养、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安全设施安装和使用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等,被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此前,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公司今年以来已多次被罚,共计1684万余元。
5月9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北局发布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数据显示,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庞矿涉嫌未监控系统管理不符合相关规定违反法律法规案。2915皮带巷掘进工作面为煤巷,2021年11月4日9时30分50秒至13日9时57分16秒,甲烷传感器T1未设置报警值、断电值,没办法实现瓦斯超限后报警、断电,11月5日早、中、晚班,2915皮带巷掘进工作面分别掘进3.2m、2.4m、1.6m。因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八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六)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项以及《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被罚款人民币150万元整。单福友被罚款人民币7万元整。
4月25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北局发布4月煤矿安全随机抽查公示信息数据显示,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庞矿西庞井2022年4月14日三采区架空乘人装置辅助抱闸闸瓦调整间隙过小,运行时闸瓦摩擦闸轮,拟被罚款3万元,带队人及参加人员有岳卫振等2人。
4月13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北局发布行政处罚公示信息数据显示,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邢台矿涉嫌违反顶帮管理相关规定、机电设施未按规定检查维修、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违反了《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以及《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合并被罚款人民币8元整。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邢东矿涉嫌未对安全设备做经常性维护、违反顶帮管理相关规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案,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被罚款人民币4万元整。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四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用带式输送机安全准则规范》、《煤矿用带式输送机保护装置技术条件》,被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整。
4月11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北局发布行政处罚公示信息数据显示,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辛安矿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违反《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二)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被责令停产整顿7日,罚款人民币200万元整。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辛安矿矿长刘军动被罚款人民币15万元整。
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大社矿超能力组织生产,据悉,该矿厂2021年11月末矿井回采煤量31.22万吨,按照2021年平均月计划回采产量7.4万吨计算,可采期4.2个月,小于《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规定的5个月,采掘接续紧张,矿井12月份计划回采产量8万吨,没有采取限产或停采措施,12月矿井实际回采产量7.88万吨,违反了《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三)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被责令停产整顿3日,罚款人民币100万元整。大社矿矿长董赛军被罚款人民币7万元整。
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大社矿提供虚假资料,《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账》显示2021年12月13日、12月20日、12月27日技术部赵勇对二水平西翼大巷28#前39m水闸墙进行了观测,查询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以上日期赵勇未下井。违反了《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被予以警告处分,并罚款人民币7万元整。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郭二庄矿一坑涉嫌瓦斯假检违法违规案,被责令停产整顿3日,罚款人民币100万元整。邯郸郭二庄矿矿长王春海罚款人民币7万元整。同日,该矿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合并被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因万年矿带式输送机132156溜子道掘进工作面第四部带式输送机未安装防打滑、跑偏、堆煤保护设施和温度、烟雾监测装置,违反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八)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项,被罚款人民币95万元整,主要负责人任军被罚款人民币6万元整。同日,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因万年矿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未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管理顶帮,被罚款人民币13万元整。
4月6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北局发布行政处罚公示信息数据显示,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大淑村矿因不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不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安全设备使用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安全设备使用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安全设备检测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安全设备安装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安全设备使用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被罚款人民币22万元整。
冀中能源峰峰集团邯郸宝峰矿业有限公司九龙矿违反顶帮管理规定、安全设备安装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提供虚假情况、未对安全设备做经常性维护、安全设备使用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运输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未依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等14个违法违规案,被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38万元整。九龙矿主要负责人史泽坡,15242备采工作面上顺槽外口在用的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烟雾保护设置在驱动滚筒下风侧4.2m处,小于峰峰集团规定的5-15m,被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5千元整。
3月29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北局发布3月份双随机抽查公示信息数据显示,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庞矿北井因存在工作面风量低于规定值、未及时作出调整钻孔施工参数等被拟罚款5.3万元。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庞矿因达标评判报告存在计算错误、压力表损坏、工作面支架初撑力低于规定值等被拟罚款5万元。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村矿因整修工作面单体支柱打设不合理、传感器连续报警未查因等被拟罚款2万元。
3月16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北局发布行政处罚公示信息数据显示,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庞矿西庞井因未对安全设备做经常性维护、安全设备使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提供虚假情况等,分别被罚款5万元整、8万元整、3万元整,合并被罚16万元整,并被予以警告处分。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村矿因违反顶帮管理相关规定、安全设备安装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未对安全设备做经常性维护等,被罚款10万元整。
3月11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北局发布行政处罚公示信息数据显示,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屯矿因14277运料道掘金工作面迎头采用缺圆拱斜腿可缩性支架支护,且第二道与第三道缺圆拱斜腿可缩性支架左手帮未采用扁铁链锁,违反顶顶帮管理和支护管理规定,被罚款1万元。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郭二庄矿二坑因未按作业规程规定管理顶帮、不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被合并罚款2万元。一坑因未按作业规程规定管理顶帮、安全设施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规定,被和并罚款7万元。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云驾岭矿因未按规定对机电设施进行定期检查、未按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被合并罚款3万元。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葛泉矿因未对安全设备做经常性维护和定期检测、井下特种设备未取得安全标志投入使用、机电设备未按规定检查维修、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安装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违反顶帮管理相关规定等,被合并罚款19万元整。葛泉矿东井因机电设备未按规定检查维修、未按规定管理顶板,被罚款2万元。
3月7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北局发布行政处罚公示信息显示,冀中能源峰峰集团邯郸宝峰矿业有限公司九龙矿因提供虚假情况、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被予以警告,并合并罚款13万元整。冀中能源峰峰集团羊东矿因安全设备安装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被罚款3万元。
3月1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北局2022年2月煤矿安全随机抽查结果公示信息显示,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邢东矿因机电设备未按规定检查维修、提供虚假情况,被予以警告处分,并处罚款75000元整。
2月23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北局2022年2月份煤矿安全随机抽查结果公示信息显示,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葛泉矿东井因集中轨道巷坡头阻车器不能自动复位、集中运输斜巷掘进工作面迎头钻窝巷道加宽处未安设顶板离层仪,被罚款2万元。
2月22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北局发布行政处罚公示信息显示,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庞矿因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违反顶帮管理相关规定等,被罚款22万元整。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村矿因未按作业规程规定管理顶帮、安全设备安装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提供虚假记录等,被予以警告处分,并罚款15万元整。
1月27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北局发布行政处罚公示信息显示,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万年矿因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安全设备安装不符合标准、未按作业规程管理顶帮、机电设备未按规定检查维修等,被予以警告处分,合并罚款25万元整。主要责任人任军被罚款1万元整。
1月25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北局发布1月份双随机抽查公示信息显示,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邢东矿因集中运输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行故障、提供虚假情况等被罚款7.5万元。
1月17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北局发布1月份双随机抽查公示信息显示,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大淑村矿因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标准、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未按作业规程管理顶帮、未按规定开展应急救援预案评估、未对机电设备进行按时进行检查等,被给予警告处分,合并罚款35万元整。主要负责人马登林同样被给予警告处分,并罚款5000元。
1月5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北局发布1月份双随机抽查公示信息显示,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邢台矿因未对安全设备做经常性维护、安全设备安装不符合相关规定、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反顶帮管理相关规定等,被罚款17万元整。同日消息,邢台矿因涉嫌瓦斯超限作业、副井提升机超员运行等被责令停产6天,并处以9万元罚款。该违法行为主要负责人矿长王荃被罚款15万元。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邢东矿因副井提升机超员运行仍然进行生产,被责令停产整顿3日,并罚款98万元整。主要负责人矿长吴红林被罚款7万元。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葛泉矿因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仍进行生产,被责令停产整顿3天,罚款98万元整;主要负责人高志刚被罚款7万元。此外,葛泉矿因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标准、井下特定种类设备未取得安全标志等被罚款15万元;因提供虚假情况、未按规定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较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规定等,被予以警告处分,并罚款23万元整,主要负责人高志刚被罚款1万元;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违反顶帮管理相关规机电设施未按规定检察等,被予以警告处分,并罚款7万元,主要负责人高志刚被罚款1万元。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郭二庄矿二坑因带式输送机保护装置失效、擅自开采安全煤柱,被责令停产整顿3日,罚款200万元整;因不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训情况、未按作业规程管理顶帮、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救援预案评估、安全设备使用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未按规定带班下井等,被合并罚款29万元整,主要负责人王春海被罚款共计16万元整。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云驾岭矿因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仍然进行生产,被责令停产整顿3日,并罚款200万元整,主要负责人张海洋被罚款15万元整;因未将岗位风险和相关管控措施进行公示、未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未按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标准、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并定期检测、提供虚假情况、应急救援器材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机电设施及其防护装置未检查维修等,被给予警告处分,罚款26万元整,主要负责人张海洋被罚款5000元。
公开信息数据显示,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08月26日,注册地位于河北省邢台市,法定代表人为刘国强,主营业务包含煤炭、化工、建材、电力四大板块。对外投资24家公司,具有41处分支机构,总资产1660亿元,在册员工13万余人,公司控股一家上市公司――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拥有东庞矿、邢台矿、邢东矿、葛泉矿、章村矿、显德汪矿、山西寿阳段王煤化公司、山西寿阳天泰煤业公司和张家口沽源煤矿9对矿井,核定总产能1171万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