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1-27 12:08:14 | 作者: 产品中心
为深入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治理行动,强化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切实达到“查出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目标,邹平市应急管理局对近期查处的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警示全市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目前部分大规模的公司厂房闲置,一些小企业租赁闲置厂房现象比较普遍,但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都不能保障,针对此类现象,邹平市对闲置厂房重点开展了专项检查,打击非法违法安全生产行为。
2023年6月19日,邹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某装备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1、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一、南跨振砂传输皮带滚筒易挤压部位未采取防机械伤害措施,不符合《带式输送机安全准则规范》(GB 14784-2013)第4.1.2条的要求;二、南跨5t中频炉水冷系统进水电机外壳未进行接地保护,不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检验收取规范》(GB 50169-2016)3.0.4 的要求;三、铸造车间地坑(深度两米)未设置防护栏杆,不符合《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第4.1.1条);2、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毕某某)未依规定经考核合格;3、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依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4、未依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经了解,该企业租赁邹平某大型企业闲置厂房,镇街已对其处罚一次但是相关安全生产工作一直未做到位,受镇街委托,邹平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做了重点检查。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九十七条第(二)项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鲁应急发〔2022〕1号)第24号第3档次、第86号第2档次、第125号第2档次、第126号第2档次,决定对其作出分别处人民币肆万元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罚款,合并后处人民币壹拾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19日,邹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邹平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办理单》举报内容做现场核查发现:1、年加工3000吨饲料添加剂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2、年加工3000吨饲料添加剂生产车间可燃气体检测仪、报警仪等报警设施关闭未接通电源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邹平市应急管理局当即要求企业可燃气体检测仪、报警仪等报警设施打开接通电源并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并对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开展立案调查,企业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该企业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邹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鲁应急发〔2022〕1号)第43号第1档和第76号第1档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分别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罚款、合并作出处人民币贰万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20日,根据邹平市应急管理局2023年执法计划安排,结合滨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
通知》要求,邹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山东某家居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厂区生产车间南侧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且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邹平市应急管理局立即对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开展立案调查,通过现场勘验、询问笔录、采集相关信息等方式固定证据,企业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邹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鲁应急发〔2022〕1号)第24号第1档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