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8-30 03:39:43 | 作者: 产品中心
2023年8月4日,省安委办对国务院安委会综合检查组、省安委会督导巡查组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核实的26条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截至目前,已完成整改23条,3条正在整改落实中,整改率88.46%。
今年5、6月份,国务院安委会综合检查组第十四组、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第一工作组对我省进行了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督导检查和明查暗访,发现4条重大事故隐患,现已全部整改完成。详细情况如下:
1.关于“山西汾西正令煤业有限责任公司,1211工作面材料巷胶带机机头、机尾跑偏保护安装不合格,手动试验行程50—70毫米(规定要求不大于20毫米),跑偏保护失效”问题。该企业已按照《煤矿用带式输送机保护装置技术条件》(MT872-2000)标准,重新对1211工作面材料巷第二部皮带机头机尾跑偏保护重新进行安设。
2.关于“晋能控股集团洪洞晋圣荣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矿井目前二采区的回风串到一采区的回风中,未引入总回风巷或者主要回风巷中,未实现采区分区通风”问题。该企业已对二采区轨道巷施工,施工完成后,立即进行了采区设计合并,目前已完成采区优化设计,并取得批复。
3.关于“孝义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大虢城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施工现场作业塔吊共7台,特种作业人员台账中塔式起重机司机和起重司索、信号工各7人,持证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严重不足”问题。孝义市住建局已对实施工程单位下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实施工程单位已增加起重司索、信号工14人,增加塔式起重机司机7人,新增人员均持有特种作业证,满足现场施工要求。
4.关于“洪洞县白云液化气储销有限公司,1#与2#液化石油气储罐安全阀根部控制阀未打开,安全阀使用失效”问题。目前该企业已将控制阀开启,并使用铅封对控制阀做处理,防止被恶意调整或损坏;同时也加强设备巡检和人员培训,建立设备清单,编制完好性维护计划,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2023年6—7月,省安委会5个督导巡查组对10个地市进行了督导巡查,共发现19条重大事故隐患,截至目前,17条已经整改完成,2条正在整改落实中。详细情况如下:
(1)关于“长治市壶关华阳矿业有限公司(地下矿山)‘六大系统’运行不正常。如无回放记录、部分人员定位标识卡录入信息及风压传感器数值有误”问题。该企业已聘请“六大系统”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对运作状况进行检测,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六大系统”运行的业务知识,立即更新录入人员定位显示卡的信息,调整风压传感器有关数值,全面排查“六大系统”运行中的问题,切实按要求整改到位。
(2)关于“长治市平顺县景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墨香楼建设项目深基坑工程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未经专家论证”问题。该企业已聘请相关专家开展论证工作。
(3)关于“吕梁市北圪垛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五职矿长’中,矿长和机电、安全副矿长均不具有矿山相关专业,1名测量技术人员不具备相应的学历和职称”问题。该企业已免去原机电矿长职务,重新任命学历、专业、能力符合的人员任职;聘请合乎条件的测量技术人员入职,注册安全工程师将尽快到岗履职。
(4)关于“吕梁市北圪垛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程要求每3个月对罐道钢丝绳固定装置和拉紧装置进行1次检查”问题。该企业已根据相关要求重新检验罐道钢丝绳固定装置和拉紧装置,今后将按要求每3个月检验一次。
(5)关于“吕梁市北圪垛铝业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6月现状实测图与实际不符,主斜井一处密闭墙未上图”问题。该企业已聘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现场指导完成测量工作,并重新绘制图纸,将主斜井密闭墙上图。
(6)关于“吕梁市北圪垛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检查当日,下井人员未携带多功能气体检测报警仪,2名工人不能正确使用自救器”问题。该企业将对工人进行自救器使用方法的培训,保证工人可熟练使用自救器;严格执行有毒有害化学气体检测制度,并通过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7)关于“山西新鸿顺能源有限公司装置区常压真空泵调频箱不防爆”问题。该企业已将装置区常压真空泵调频箱全部更换为防爆箱。
(8)关于“山西华鑫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净化装置电机不防爆”问题。该企业已将净化装置电机全部更换为防爆电机。
(9)关于“阳泉市爱婴天使幼儿园将两处幼儿班级设置在园区四楼”问题。该单位已将在四层开设的大一班、大二班活动室妥善安排在三层综合活动室及二层空置的活动室,四层原来的两个班级现已整改为库房和综合活动室。
(10)关于“忻州市原平市万仟时代广场的一名电工无特种作业操作证,另一名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过期”问题。目前该企业已开除涉事2名电工,重新聘用有特种作业证件的电工。
(11)关于“朔州市低碳硅芯产业园区(一期)道路工程(2标段)项目的5名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场内机动车司机)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即上岗作业”问题。该企业现已清退无证人员,重新聘请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
(12)关于“朔州市山阴县万同瑞综合项目的8名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即上岗作业”问题。该企业现已清退无证人员,并对人员持证情况做全面排查。
(13)关于“大同市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晋华宫煤矿,11#煤层属于容易自燃煤层,307采区轨道大巷未采取防灭火措施进行喷浆”问题。该企业已对307采区轨道大巷采取防灭火喷浆措施。
(14)关于“大同市左云县茂山氧气经销站于2021年发文任命李海为站内电工,李海特种作业操作证未按期复审,已过期作废”问题。该企业已取消原电工李海的任命,同时与另一名电工签订外聘电工作业安全协议。
(15)关于“山西省人民医院南区公寓楼女生与男生宿舍在同层使用物理隔离(防火门上锁方式),不足以满足人员疏散要求;公寓楼一层被铁栅栏等障碍物遮挡;消防控制室人员未按GB25506的规定持证上岗;南区车辆未按划线位置停放,导致消防车通道不畅”问题。该单位已拆除防火门,安排持证人员值班,并重新规划停车位。
(16)关于“山西省人民医院南区六病区住院楼防火门破损毁坏情况严重;负二层安全出口被杂物堵塞;十三层以上,西侧设置小库房,影响排烟;南区院内车辆未按划线位置停放,导致消防车通道不畅;地下职工食堂部分区域存在喷淋保护盲区、无排烟设施,采用玻璃隔断与周边分隔,能抗住火焰的极限不足;消防控制室人员未按GB25506的规定持证上岗”问题。该单位已维修、更换防火门,清理安全出口杂物,拆除西侧小库房,重新规划停车位;在地下食堂加装喷淋头,更换分隔材料,增设排烟口;消防控制室已安排持证人员值班。
(17)关于“太原国新洁净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缺少2个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证”问题。该企业已对接相关培训部门,安排两名员工参加培训学习,现已完成培训考试工作。
(1)关于“晋城市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唐安煤矿分公司(唐安煤矿),井田内阁老水库处于蓄水状态,但未留设阁老水库防隔水煤柱”问题。正在进一步核实中。
(2)关于“阳泉市固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阳泉固庄煤矿):矿井15702、15703、15704三个回采工作面开采了部分甘泉寺、燕龛村保安煤柱;12#、15#煤层两个回采工作面开采了部分2#回风竖井保护煤柱”问题。该企业正在和资质单位签订合同,并编制保护煤柱内九采区、井巷工程对现有设施的影响评价报告和燕龛村东侧1#、2#、3#进风井监测方案。
截至7月底,省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已受理的3条群众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目前已整改完成1条;1条经核查所举报问题不属实,已销号;1条正在整改中。详细情况如下:
1.关于“吕梁市岚县信达新能源加油站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问题线索。岚县应急局已对该企业下达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给予10万元的行政处罚。(已整改)
2.关于“晋中市榆次区大道寇村壳牌加油站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问题线索。晋中市应急局进行了核查。经核查,所举报问题不属实。(已销号)
3.关于“山西三城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所属2条长输管道未按规定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问题线索。朔州市应急局正积极督促该企业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并逐步加强安全管理。(正在整改中)
2023年8月,省安委会5个督导巡查组共检查6个市13个县(市、区)99家企业(事业)单位,察觉缺陷隐患1093条,其中,一般问题隐患1066条、重大事故隐患27条。
1.第一督导巡查组对长治市、晋城市、中化二建、太重集团进行了督导巡查,抽查企业(事业)单位发现2条重大事故隐患:
(1)长治市天脊集团兴化实业有限公司,乙炔气瓶库的可燃气体探测器线路接线盒、穿线管不符合防爆要求。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二条“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化学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长治市天脊集团兴化实业有限公司,氮气、氩气和二氧化碳气瓶库内无氧气探测器。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二条“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化学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第二督导巡查组对吕梁市、晋中市进行了督导巡查,抽查企业(事业)单位发现2条重大事故隐患:
(1)吕梁市山西瑞赛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一车间(氯化工艺)三层电葫芦电源电缆有中间接头,控制电缆在防爆接线盒外没有外绝缘,多线进一个密封圈,不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第5.4.3条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检验收取规范》(GB 50257-2014)第5.2.1、5.2.3条的规定。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二条“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化学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吕梁市山西瑞赛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一车间(氯化工艺)三层检修电源箱上一路防爆插头电缆有中间接头,不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第5.4.3条、《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检验收取规范》(GB 50257-2014)第5.2.1条的规定。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二条“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化学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3.第三督导巡查组对临汾市进行了督导巡查,抽查企业(事业)单位发现4条重大事故隐患:
(1)临汾市山西三利化工有限公司,企业涉及氯化工艺特种作业人员:裴绍亮、强振林已报上自己的姓名去参加首次培训(正在自查自改过程中),马峰、韩永红、梁立民未取证;现场1名作业人员未提供高压电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二条“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临汾市襄汾县大兴建材石灰岩矿,开采顺序未按照设计自上而下开采。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款第三条“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或者分层开采”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3)临汾市南通华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德润府邸项目,5#楼5层电焊作业人员杨永红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根据《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4)临汾市汾西县永祥燃气有限公司(企业营业范围包括危化品生产经营),两名焊工、两名电工未提供应急管理部门发放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二条“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4.第四督导巡查组对忻州市、山西焦煤集团进行了督导巡查,抽查企业(事业)单位发现4条重大事故隐患:
(1)忻州市山西振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一名员工(吕富全)使用和操作叉车搬运癸二酸物料,经企业核实,当事人没取得特定种类设备(叉车)操作证,属于无证作业。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二条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忻州市山西河曲晋神磁窑沟煤业有限公司,2023年6月、7月原煤产量分别为66.3355万吨和66.2678万吨,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生产能力500万吨/年的10%。根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3)忻州市晋能控股集团忻州公司泰山隆安煤业有限公司,11306掘进工作面实际风量458m3/min,小于设计需风量840 m3/min。根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4)忻州市晋能控股集团忻州公司泰山隆安煤业有限公司,煤矿开采的11#煤为自燃煤层,能力提升至300万t/a后,未编制300万t/a防灭火专项设计。根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5.第五督导巡查组对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文旅集团、航产集团、华远陆港进行了督导巡查,发现15条重大事故隐患:
①山西大学附属小学综改示范区分校建设项目,地下室喷刷涂料作业属于有限空间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根据《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②国药控股山西有限公司,一期西侧办公区设计为三层,擅自改造为四层,只设置一部疏散楼梯,不符合《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第5.5.8条规定。根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7.3.3条“除6.5规定外的其他场所或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数量或宽度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③国药控股山西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不熟悉自动或手动启动消防控制柜的方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且不符合《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方面的要求》(GB25506-2010)第4.2.1条的规定。根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7.8.2条“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未按GB25506的规定持证上岗”的规定,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④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实验楼3号楼地下一层原经过消防审批的设计为“设备用房”,现擅自改为“丙类库房”,未办理相关消防手续,且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符合《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3.3.2条的有关法律法规。根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7.2.1条“原有防火分区被改变并导致实际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50%”的规定,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⑤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办公生活服务楼地下一层原经过消防审批的设计为“戊类库房”,现擅自改为“丙类库房”,未办理相关消防手续,且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符合《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3.2条的有关法律法规。根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7.2.1条“原有防火分区被改变并导致实际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50%”的规定,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⑥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仅安排2人值班,在检查时只有1人在岗,且不能提供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方面的要求》(GB25506-2010)第4.2.1条以及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消防设施操作员》第3.2条的规定。根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7.8.2条“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未按GB25506的规定持证上岗”的规定,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⑦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配电室气体灭火系统控制柜不通电,处于停用状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7.4.6条“已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其他固定灭火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的规定,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⑧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四层擅自增设夹层用作住人场所,不符合《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3.5条的规定。根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7.1.3条“在厂房中设置员工宿舍”的规定,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⑨山西潇河建筑产业有限公司,3名电气焊接操作人员无证上岗(企业已经在自查中发现,并已组织人员报上自己的姓名去参加培训,尚未取证)。根据《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⑩山西太钢哈斯科科技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只有3人持证,其余值班操作人员未能持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且不符合《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方面的要求》(GB25506-2010)第4.2.1条的有关法律法规。根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7.8.2条“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未按GB25506的规定持证上岗”的规定,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2)山西省文化旅游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条:公司本部高层办公楼消防控制室共安排4人值班,其中只有1人持有符合相关规定的消防设施操作员中级资格证书,还有1人仅持有初级资格证书,另外2人仅培训但尚未考取职业资格证书,且值班人员不熟悉消防联动设备的操作方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方面的要求》(GB25506—2010)第4.2.1条以及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消防设施操作员》(2019年版)第3.2条的有关法律法规。根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7.8.2条“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未按GB25506的规定持证上岗”的规定,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3)山西航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1条:所属太原机场有限公司,T2航站楼一层湿式报警阀的报警控制阀平时处于关闭状态,压力开关的连锁启泵线未连接,不能自动启动消防泵;消防专用水泵房消防专用水泵采取了自动停泵控制方式,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11.0.2条的规定。根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7.4.6条“已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其他固定灭火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的规定,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①所属太原市怡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鼎太风华居住小区,部分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尚且还没有取得相关规定要求的操作员证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方面的要求》(GB25506-2010)第4.2.1条以及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消防设施操作员》(2019年版)第3.2条的有关法律法规。根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7.8.2条“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未按GB25506的规定持证上岗”的规定,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②所属太原市怡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鼎太风华居住小区,气体灭火系统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控制器显示屏损坏、储剂瓶失压、运行系统不完善等)。根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7.4.6条“已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其他固定灭火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的规定,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③所属太原市怡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中馨城居住小区,部分消防控制室操作员未能持证上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方面的要求》(GB25506-2010)第4.2.1条以及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消防设施操作员》(2019年版)第3.2条的有关法律法规。根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7.8.2条“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未按GB25506的规定持证上岗”的规定,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二)群众举报线月份以来,省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共接到群众举报线条,其中,“朔州煤电铁峰煤业南阳坡矿私挖乱采,超层越界,超产能开采”“西山煤电屯兰矿外包队威利朗沃矿业设备有限公司存在没有相关资质在矿井下生产作业”2条问题线索,经省有关部门甄别和判定,属重大事故隐患。
对上述29条重大事故隐患,省安委办已书面移交各有关市政府及省直各有关部门并挂牌督办,要求各市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和省安委会各督导巡查组按照职责分工跟踪整改落实,整改进展和完成情况须及时上报省安委办。省安委办将按照“12341”工作保障机制要求,定期在媒体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