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7-08 11:24:32 | 作者: 产品中心
今年以来,泰安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严格执法检查,重拳打非治违,始终保持高压严管态势,全力维护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强化警示教育,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地落实,泰安市应急管理局公开曝光近期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查处的10起典型案例,警示企业增强遵法守法意识,完善隐患自查自纠机制,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案例一: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油漆储存室内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两项违法行为案
2023年2月15日,泰安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对泰安市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1.未在产生爆炸危险的喷漆房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油漆储存室内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2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对公司现场负责人进行了询问确认,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搜集了油漆安全技术说明书等有关书证。
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23裁量档次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24裁量档次1的规定,泰安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分别作出人民币壹万元、壹万元罚款,合并作出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某药业有限公司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等两项违法行为案
2023年2月21日,泰安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对某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1.粮仓隧道南北皮带输送机北侧人行通道的急停拉绳开关未按照《带式输送机安全准则规范》(GB14784-2013)4.1.11 i)的要求覆盖全长;2.未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GB 39800.1-2020) 4.3 表1FZ-06的要求为电焊工提供焊接服等2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执法人员询问了公司安全总监,收集了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公司焊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公司焊工作业人员台账等证据材料,对粮仓隧道南北皮带输送机进行了勘验,制作了勘验笔录,采集了勘验影像证据。
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泰安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分别作出人民币壹万元、壹万元罚款,合并作出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3日,按照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省级异地执法集中行动的通知》和泰安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涉爆粉尘企业专项执法检查行动的通知》要求,泰安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对岱岳区某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存在:1.作业现场北侧锯边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9.4的要求);2.作业现场南侧锯边机产尘点未装设吸尘罩(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8.2.1的要求)2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113裁量档次1规定,泰安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8日,按照《关于立即开展危化品及一般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严执法活动的通知》,泰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化工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缺少防毒面具4具)”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129档次1,泰安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8日,泰山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在对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全通道出口违规堆放货物。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整改指令书,固定了安全通道占用的勘验影像等证据材料。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泰山区应急管理局对企业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案双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40裁量档次2的规定,泰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作出人民币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日,岱岳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按照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安排,结合年度执法计划,对泰安某线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1.厂高压配电室未设置“高压危险”等安全警示标志。2.高压配电室内零克杆未定期检测检验(有效期为2016年1月15日-2017年1月15日)2项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采集了现场检查(勘验)影像,以及《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资料。
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23裁量档次1、编号25裁量档次1,岱岳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分别作出人民币壹万元、壹万元罚款,合并作出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泰安某经贸有限公司“年产400吨毛呢纺织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案
2023年2月15日,新泰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对泰安某经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年产400吨毛呢纺织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800万元)于2017年立项,现已投产,不进行安全设施设计。该企业属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
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76档次2,新泰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日,接群众举报,肥城市应急管理局对新城伊家沟村南首沿街楼肥城市某百货超市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行为:负责人伊某某在店外销售鞭炮一挂(型号:1000响),并在户外自用三轮车上临时存放部分烟花爆竹。其销售地点与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经营地址(龙山河苑小区)不一致,未重新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经核实,该百货超市因烟花爆竹禁放政策调整,在禁放区外取得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春节过后其心存侥幸回到原超市地址售卖少量剩余烟花爆竹。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70裁量档次2,肥城市应急管理局对该超市作出人民币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6日,宁阳县应急管理局配合省、市异地互查检查组对泰安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1.未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公司2022年6月安全生产诊断报告中提出的储液器充装处无防静电接地报警仪、储液器充装未采用金属万向节2项隐患未整改);2.制冷机房控制室与变电所相通,未设置防火墙分隔等2项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113裁量档次1的规定,宁阳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该企业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0日,东平县应急局按照省、市执法检查工作安排,对东平县某石料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复工复产专项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22年未对爆破承包单位山东某爆破有限公司每半年开展一次安全检查。
以上行为违反了《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20裁量档次2的规定,东平县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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