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6-18 02:54:50 | 作者: 产品中心
忽视安全生产管理,导致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企业不但要面临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相应的责任;而且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涉嫌构成犯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某快递公司位于某市高良涧街道办事处电子产业园内,该公司经营负责人为高某。2018年2月3日16时许,该快递公司员工赵某在公司仓库内使用自动递件机分拣快件时,因脖子上所系围巾卷入自动上料斗传输带的传动轴致其窒息,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系该快递公司未在上料斗传动轴上安装有效防护装置,违反了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带式输送机安全准则规范》有关法律法规。间接原因系该公司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公诉机关认为,该快递公司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导致该起事故发生。被告人高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作为快递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生产、作业中未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设施及条件,因而出现重大伤亡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基林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可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设施,是企业经营活动必备的基础条件。实践中,有的企业未依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投入,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从而导致重大伤亡事故。针对这一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将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这里的“安全生产设施”,是指用于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各种设施、设备,如符合安全标准的机械设备隔离栏、防护网、安全标志以及紧急逃生通道等。“安全生产条件”,是指劳动过程中所处的环境条件以及保障劳动者安全生产必不可少的安全防护用品和措施,如用于防毒、防爆、防火、通风和高空作业等用品和措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包括的情形较广泛,如有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或改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未依法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有的不为员工提供法定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有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责令整改后,仍强行生产经营或者拒不整改的。“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以下情形之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造成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对于本案而言,依照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带式输送机安全准则规范》(GB14784—2013)要求,带式输送必须设置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由于输送机上料斗传动轴上未安装防护装置,导致发生1人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高某为该快递公司经营负责人,故法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法律来追究了高某的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忽视安全生产管理,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还有可能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某快递公司的重型厢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8人死亡。法院认为:该公司总经理郑某、车队队长李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追究了其刑事责任。
邮件收寄、分拣、运输、投递作业环节多,需要运用大量的运输车辆和生产作业机械设备,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风险隐患多。绝大多数邮件采用纸质或塑料材质包装,在运输、仓储等环节发生火灾的消防安全风险较大。邮件寄递事关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责任重大。因此,邮政企业必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强化安全生产合规管理,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管控水平。
(一)健全组织机构和岗位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设立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安全生产合规管理作为重要职责。建立健全涵盖企业内部所有组织、岗位、寄环节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晰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的内容、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根据岗位职责制定考核标准,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持续有效,覆盖寄递业务的全环节、全对象、全业务流程,并实行动态管理。
(二)构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制定与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直接相关的规章制度。同时应当随时根据不断完善更新的法律法规标准对企业内部规定要求进行适时调整,以及时将国家的最新要求落实到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形成动态更新管理机制。
(三)注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建设、体系构建、档案记录,使之融合于日常管理之中。要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特殊作业人员教育培训的内容、时长,切实达到培训效果。针对外包环节存在的薄弱问题,加强对外包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之真正实现全覆盖。
(四)落实安全生产设备配置制度。配置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设备,是保障寄递安全所必需的物质基础条件。邮政营业场所和邮件处理场所的消防、监控、隔离、安检、报警及其他安全生产设备配置,应符合《邮政业安全生产设备配置规范》《寄递企业安全防范要求》的相关规定。例如:处理场所应配备与场所面积相适应的消防设备;处理场所内部应安装视频监控摄像头且应实现对主要生产作业区域全覆盖。
(五)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制度。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还要注意的是,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例如:依照《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的要求,严禁无关人员从无专门通道的传输机上方跨越或者下方通过;因此,应设置相应的危险警示标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作者:张 毅 (中国快递协会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培训中心兼职教授)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